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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部署要求,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我市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和“五大兴市战略”,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市全过程,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依法规范和行使公共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依法治市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切实服务和保障我市科学发展、领先发展。
坚持全民参与。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全面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市,保障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群众成为依法治市的主体力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共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治蓉兴蓉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依法治市新格局基本形成, “法治化”成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领先发展中最为显著、最为核心的竞争优势之一,依法治市工作整体水平全国一流。
———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自觉性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性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更加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主动维护法治。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基本形成。
———公共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各级党委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民主不断扩大。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问责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公信力、监督力有效提升。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广泛参与监督的局面初步形成。
———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保障有力。坚持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公民守法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提升、表达诉求理性有序。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普遍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自由和尊严。
———治蓉兴蓉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法治理念贯穿于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落实于全面深化改革全过程和深入实施“五大兴市战略”各领域。法治在我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先进城市建设中优势凸显,成为处理社会矛盾、理顺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架构的基本方式。
(四)实施进程
全面推进、集中攻坚(2014年至2017年)。全面落实本实施纲要的各项任务。到2014年底,各级各部门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目标考核机制完善、各项工作推进有力。到2015年底,群众最关注、最期盼的法治建设热点领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17年底,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公平正义、社会治理法治化、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均衡化全国领先,群众对法治环境满意度持续上升。
巩固完善、深化提升(2018年至2020年)。依法治市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建立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治市工作体制机制,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法治建设长效机制,依法治市各项目标基本实现、整体水平全国一流。
二、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五)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健全党委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加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完善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健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健全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政机关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的成员。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健全反腐倡廉制度机制,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六)推进党内法治建设。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党内工作制度机制。制定施行成都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加强备案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完善各级党委(党组)决策程序,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把经过法律咨询、具有法律依据、完成合法性审查作为党委(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和出台重要政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及纠错机制。严格规范和控制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七)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创新政法工作领导方式,增强协调解决政法工作重大问题的能力。改进案件协调督办工作,明确和规范协调督办案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强政法队伍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政法干警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落实职业准入、执法资格、分类管理制度和从优待警措施,推动建立与政法干警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促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促进公安警务室、检察工作点(室)、诉讼服务点、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援助站规范化建设。加大对政法工作的保障和监督力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完善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三、加强地方立法建设
(八)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规范提出立法建议的程序,及时把市委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以普遍推行的工作举措,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发挥立法规划的导向作用。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开展立法调研和新法实施执法检查,确保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扩大人大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范围。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市人民政府公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机制。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九)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地方立法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侧重实体立法向实体、程序立法并重转变。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凸显成都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围绕我市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和“五大兴市战略”,加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配套立法。坚持立、改、废相结合,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推行政府规章有效期制度,加快修改、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论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后评估等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科学严密公正设计法律规范,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发挥政协专家学者的优势。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规范政府规章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
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原则,依法科学界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职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子项。全面清理、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项目。推行行政审批清单制度,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统一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或新设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进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力度。完善市、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完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继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推进和完善并联审批,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和移动政务大厅建设,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开采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制度,对符合购买条件和范围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依法推进乡镇(街道)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十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范围、权限,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强化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决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提升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改正机制和执行效果评估机制,多途径、多渠道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和责任追究主体、程序和方式。
(十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下沉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效能,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强执法程序建设,细化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调查取证。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基层行政部门执法裁量标准。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疏导结合,推行柔性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公布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职权公告制度,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备案,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加大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执法,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科技水平。加强执法安全建设,推进执法场所规范化改造,规范执法装备配备使用,严防执法安全事故。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严格履行行政合同和协议。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依法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程序。严格落实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依法公开处理罚没物品。加强行风评议和执法检查。
(十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深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办理程序,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管理监控。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推行公开听证审理方式。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依法参与行政诉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真办理司法建议。
(十五)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定期编制、更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价格收费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拓展平台应用服务功能。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限期答复制度。完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落实解读人制度。全领域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单位名录的管理和公开内容的监督检查。加强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审查机制。
(十六)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按照“非禁即入、有障必纠”原则,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外的领域。改革工商管理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探索推进先照后证,放宽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完善投资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企业“走出去”等法规制度,健全来蓉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和法律服务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促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依法规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五、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十七)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升司法公信力。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努力构建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管理和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立审执”联动机制建设和人民法庭职能创新。深化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制度改革,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进诉讼结果、诉讼过程和执行程序“三位一体”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新机制建设。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范执法办案权限,完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十八)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办案程序规则、质量标准、监督制约办法。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快审务、检务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优化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执行的比例,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司法听证、公开司法拍卖、新闻发布等制度。对案件实行全程监控和质量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深化司法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行廉政效能监督卡和司法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各项联络制度。
(十九)完善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维权职能,加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加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检察院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建设。完善对涉诉信访、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金管理,做好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人、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刑事被害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司法救济力度。全面落实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保障困难群体依法维权。落实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人保护机制。
六、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二十)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规则。推进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村(社区)依法自治。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志愿服务制度,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依法治理,依法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及其服务市场,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督,提高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水平。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
(二十一)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完善涉恐涉暴事件统一指挥体系,健全预知预判预警工作机制,坚持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紧密结合,加强力量整合、应急准备和装备配备,为专门机关配备全国一流的警用警具、反恐防爆设施设备,切实提高涉恐涉暴事件处置能力。健全城乡基层治安防控网络和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网络和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向实有人口管理服务转变,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加强特殊人群特别是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创新惩治、监管、帮教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机制,建立社区矫正部门联动机制和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加强法律服务社工工作。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和监测预报、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创新虚拟空间依法治理方式,完善治理体制机制,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实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定期依法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强化环境资源执法检查,完善生态环境安全监管机制、损害赔偿及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和执法体系,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二)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严格落实成都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性条件。完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前介入机制。建立健全资源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证券期货、保险合同、劳动合同、物业管理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将调解工作、信访工作、维稳工作、综治工作有机结合,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研判、预警、稳控、化解、考评“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等案件及因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要求,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机制,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构建多渠道、立体化、全覆盖的群众诉求沟通平台,完善网上信访受理、网络视频接访、领导接访下访、部门集中联合接访制度。
(二十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极端民族宗教分子和恐怖分子制造暴力恐怖活动、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活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国防和军事设施的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对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制毒贩毒、涉黄涉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有效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严肃处理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四)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推进“诚信成都”建设。以法制为基础,以金融、纳税、合同履约、生效裁判执行、行贿犯罪、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基本国策执行为重点,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各类商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守信自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和职业行为规范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社会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完善城乡一体、全民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区(市)县普遍建立标准化法律服务中心,扩大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覆盖面,完善村(社区)法律服务配套制度,完善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使城乡群众共享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以建设西部法律服务中心为目标,培育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机构,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评价和奖惩机制,推行法律服务行业信息化动态监督管理。加快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地方性立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工作关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七、加强全民学法用法
(二十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确立普法教育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基础地位,全面实施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普法规划。建立法治成都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本地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各级人大对普法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完善“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机制和属地管理的责任机制。将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办好“法治大讲堂”,扎实推进“法律七进”,突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村(社区)群众等普法。制定加强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意见及年度学法计划。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和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政协常委会、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水平培训、考试及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办事情况考查制度。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校)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中小学100%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加大“9+3”免费教育计划中法制教育比重。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法制培训,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普法计划,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常识教育列入劳务培训计划。深入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送法下乡活动,扩大法律类报刊书籍在农家书屋中的比重。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开展专项普法。创新搭建工作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全民普法。
(二十七)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积极推进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墙报等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市)县至少建立1个法治文化广场、1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市、区(市)县级新闻媒体至少开办一档定期的普法节目或者专栏,推进网络社区、微博微信平台、移动多媒体、手机等新兴媒体普法,推动区(市)县开设独立域名普法网站。引导各类文化团体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推广,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法学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作用,组织开展重大法治课题研究,每年发布一次成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为加快我市法治建设进程提供理论支撑。
(二十八)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化全国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拓宽法治创建群众参与渠道,试行法治创建“市民观察员制度”,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监督常态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推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诚信守法企业等活动。将法制宣传融入法律服务,建立健全集合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法制宣传。加强12348法律咨询热线建设,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加强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志愿者、法治文艺小分队和法律人才库建设,为普法依法治理提供力量支撑。
八、强化权力监督问责
(二十九)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各级党委对下级党委依法执政情况、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遵守宪法法律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完善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完善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制度。推动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进程。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强化司法监督,积极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模式。依托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监管活动全流程、动态性监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健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机制。完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投诉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高度重视包括网络舆情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对群众和媒体反映问题的受理反馈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全面推行问责制度。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行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不按规定受理群众意见或对群众意见故意推诿、久拖不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建立问责跟踪监督制度,对问责后免职人员重新任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
九、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治市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市、区(市)县成立依法治市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做到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有效实施。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围绕依法治市,每年制定贯彻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督促“一府两院”贯彻实施。
(三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协调互动、合力推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依法治市推进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区域法治建设水平测评。建立依法治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依法治市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具体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将目标考核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依法治市协调联动、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定期总结依法治市情况和经验,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有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