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增添了节日氛围,但也潜藏着安全风险。为了让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明确禁燃区域,严守燃放规定
(一)本市禁止燃放区域
1.主城区:北三环路、西三环路、南三环路、东三环路围成的闭合区域内。
2.产业园区及防护区:成都新材料产业化工园区及其防护区域内,含石化污水处理厂(北至小石河、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东至牡丹大道北四段)。
3.林区范围:龙门山镇、通济镇、白鹿镇、隆丰街道、桂花镇、丽春镇、丹景山镇、葛仙山镇、敖平镇区域林区范围内。
4.消防及安全重点单位:国营川西机械厂、华融化学(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金克星气体有限公司等单位。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放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二、规范燃放时间,倡导文明过节
本市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内,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有序、文明燃放,不得对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害。
同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本市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遵守安全要求,杜绝危险行为
1.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2.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选择空旷、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地,远离人群、车辆、建筑物和树木。
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成年人陪同和监护,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4.燃放后,要仔细检查现场,熄灭余火,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转发烟花爆竹售卖信息,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若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即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即使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积极参与监督,共建平安家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如下:
彭州市公安局:110
彭州市应急局:028-68022887
彭州市市场监管局:028-83701158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希望各位家长和同学们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从自身做起,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节日环境。
(撰稿:政教处 钟大林 初审:黄尹翔 复审:蒙小建 终审:张昌波 编辑:行政办 刘珍强)

